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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内容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729      更新时间:2016-03-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等参与)

  (二)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

  (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七)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与集中交易平台竞价相结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参与)

  (八)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九)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充分发挥江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地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省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江苏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

  (十五)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六)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积极对接各类保险资金运用。扩大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继续在苏州等试点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牵头)

  (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

  (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放高校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一)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对省内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安排20亿元,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省国税局牵头,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六)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八)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九)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以下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省编办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亿元左右。省专利运营基金争取扩大至5亿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省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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