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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新条例 服务激励扶持企业技术进步

内容来源:江苏省机械工业网      浏览次数:2087      更新时间:2014-10-22
    日前,江苏省经信委及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5章35条,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关于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引导与服务职能、对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以及政府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的监督义务等,描绘了在经济“新常态”下践行创新驱动战略的“路线图”。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服务方式创新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大幕已经开启,作为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的江苏,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创新成为新一轮发展的第一驱动力,技术进步承担着培育江苏经济核心竞争力、增强工业发展后劲儿的历史重任,是社会全面进步的有力保障。《条例》制定的过程中,草案先后修改20余稿。
  条例第二条结合实际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概念专门做了界定,明确指出,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方法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以及服务方式创新等活动。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根据地方和企业提出的意见,将服务方式创新也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概念,这就更丰富了企业技术进步的内涵,有利于促进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这一条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给予了有力的财政保障;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免征相关建设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引进技术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经信委副主任戴跃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这次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全都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政府在首购首用的激励政策方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对调动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的积极性、激发江苏企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这三十五条政策汇编成万余本小册,发放到企业手中,便于企业了解政策,让他们自己对照符合哪项条件,就可以在地方申请,有了法律依据,企业就有了保障,让权利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缩减行政审批
  长期以来,江苏企业存在“重制造、轻服务”的倾向,不仅制约了企业发展空间、影响了商业模式变革,也不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产业转型。比如,工业设计能在不增加原材料使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条件下,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据统计,导入设计创新机制的企业中,有八成进入新市场,有七成降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有四成源自设计。
  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志忠介绍,将服务方式创新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范畴,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由单纯生产制造环节改造转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改造,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条例》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政府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的职能转变,从过去的强调管理转变为注重服务、引导。如条例第六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计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七条要求省、市政府发布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第三十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方式,指导和监督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再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缩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范围,消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着力激励扶持
  企业技术进步特别是技术创新,普遍存在着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迫切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扶持,这就需要完善激励和引导机制。
  《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从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资金支持与奖励、政府采购的首购首用及金融支持等方面明确了要求。
  比如,年度财政预算必须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可采取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开展产学研用的合作;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等。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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