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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内容来源:      浏览次数:3276      更新时间:2014-07-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 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其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审,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专项办汇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

第十九条 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30日前上报专项办。需报专项办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年度决算应于次年3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 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特设账户,同一单位同时牵头承担多个项目(课题),银行特设账户应按照项目(课题)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特设账户选定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专项办提交《中央财政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办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所选择的银行支行办理特设账户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时,除填写必要的支付指令外,还须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加信息码。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结合联合单位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的任务完成情况,对联合单位及时拨付资金,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专项办提交变更申请,专项办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不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专项办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于每年12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

归垫程序及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后补助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财政部预拨资金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专项办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财务验收分为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课题承担单位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向专项办提出财务验收审计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承担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告。

    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承担涉军涉密课题审计任务,需要与涉军涉密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是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相关支出时,如有必要应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附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应注明初稿字样,不需盖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会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初审,财务初审的财务专家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初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财务初审。

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四)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

(五)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初稿)。

(六)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七)特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

(八)项目(课题)按预算科目及资金来源分设的相关会计账簿。

(九)按预算科目分别提供相关大额中央财政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十)资金归垫申请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归垫审核表。

    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四十四条 财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建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库及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课题)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质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课题验收的八不准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六条 通过财务初审的,可安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初审的,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财务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财务验收会议,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要求执行。财务专家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课题)上述书面报告,抽查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须由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第四十八条 财务验收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且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对相关问题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项目财务复验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专项办安排组织财务复验。

第四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五十二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资金监管制度,通过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也可以委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项目(课题)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以及后续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对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查。对于违规或不规范操作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可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第12天)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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