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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将适当增加地方财力

内容来源:央视财经      浏览次数:86      更新时间:2024-10-17

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最初在河北省开展,后扩围至10个省份,此次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改革。

《办法》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此次改革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及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则是第一项落地的改革。

财政部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编辑: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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