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这一法规性决定及时对新兴领域面临的新问题作出回应,通过明确产业发展思路、完善产业发展生态,为强化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提供依据,并支撑重点地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创新。
新兴领域法治空白亟需填补
“制定决定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要求。”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工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稳妥发展车联网,省“十四五”发展规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等将其作为重点发展领域,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指导意见对其进行专题部署,“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成为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的战略举措。”
近年来,全国多个省市大力发展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全方位推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促进传统汽车、交通、通信产业转型升级。“外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出台后,产业集聚态势明显。我省南京、无锡、苏州等地正在大力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亟需通过省级层面立法,支撑重点地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创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产业集聚和商业化应用。”省工信厅有关负责人说。
当前,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创新活跃,成为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专门立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构建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以及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在产业创新、人才培育、基础设施、测试应用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省工信厅有关负责人说。
立法明确产业发展思路
通过立法方式,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思路将得以明确。
在发展方向上,决定草案规定,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坚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鼓励商业模式探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在区域布局上,强化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根据需要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决定草案还明确提出,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整车、汽车电子、车载软件、智能底盘及车联网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配套合作。
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决定草案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应用推广作出具体安排。其中规定,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重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设计车联网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鼓励企业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通信、大数据、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领域,要支持车路协同技术应用推广,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申请在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备,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推进道路交通相关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决定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与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依法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智能网联汽车在我省已经进入开放道路测试,车联网数据的安全合规、智能网联汽车的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的隐私保护等都引起行业内外高度关注。决定草案对这些有专门回应。
围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决定草案根据国家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精神,授权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所在地政府应创新举措,在物流配送、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短途接驳、智能公交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应用的相关要求,并规定相关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是产业发展的底线,对经济社会具有重大深远影响。为此,决定草案依据有关法律,对经营主体在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的行为予以规范,一方面,制定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另一方面,鼓励有关企业、机构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