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截至2023年9月30日);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四)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失信行为;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申报单位此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2023年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补贴项目、鼓励工业企业增产扩产奖励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六)严禁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支持资金,并将上述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库,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