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江苏地方财政(包括省及省以下财政)继续对 2017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地方财政补助有关政策。
补助对象:
2017年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
如何补助:
各设区市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主体,自行研究制定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实施细则,明确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
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负责统筹发放地方财政补助。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补助资金如何监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